玉龙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中心主要职能和任务
玉龙县职工服务中心是玉龙县工会系统践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改革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方 针,贯彻县委、县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文件精神,深化 全总实施的“送温暖”工程,实现帮扶职工工作经常化、制 度化、社会化,在县总工会领导下的工会帮扶、救助、就业、 维权为一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职工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
职工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 怀,履行工会维权职责。职工服务中心通过热线电话、来信 来访等形式,对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实施及时的帮扶; 对重大病特困职工提供医疗帮扶;对特困职工子女进行助学 帮扶;为特困下岗职工提供岗位帮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的职工、劳模模范、工会干部及工会组织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采取集中资金、集中物资、集中岗位、集中帮扶的方法,为 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同时,职工服务中心还通 过对来信来访和实施帮扶的具体工作,对具有倾向性的热点 问题、焦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领 导决策服务,发挥保障职工生活的监督保证作用。
二、职工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来信来访:负责接受本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职工、工会干部、工会组织通过书信或走访 形式反映、表达的意愿和要求;承办县委、县政府、上级工 会领导及县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上级工 会协调、督办的信访案件;检查、指导和协调下级工会信访 工作;对信访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机关提 供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
(二)特困帮扶:职工服务中心本着集中资金、集中物 资、集中岗位、集中帮扶的基点,对下岗、失业、退休等人 员因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家庭给予及时 必要的帮扶,解决其生活上的燃眉之急。
(三)职业介绍:贯彻落实“输血”与“造血”扶持相结合的帮扶工作思路,对有再就业愿望,又有劳动能力的下 岗特困职工,提供岗位帮扶,并发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用人单位放宽招聘条件,帮助下岗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从根 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特困问题。
(四)法律援助:接待职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审查劳动合同,代理非诉讼案件,担 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为职工、劳动模范、工 会干部及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一)、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结合玉龙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为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五年工作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方式,扩大覆盖面,努力做到本辖区范围内的困难职工出现一户,掌握一户,跟踪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使职工满意、社会认可和政府放心,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主办,社会参与”和“一揽子筹资、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一步法到位”的困难职工维权帮扶新格局,为全面推进玉龙县经济社会发展进位赶超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 “全覆盖、低失业、高和谐”总体目标,树立良好部门新形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再就业和帮扶工作的新局面。
在帮扶方式上立足创新,丰富帮扶工作的新办法和新方式,从目前的“输血帮扶”逐步向“造血帮扶”转变。同时加大帮扶力度,增加帮扶资金,扩大帮扶范围。同时寻找从根本上解决困难职工问题。大力实施小额贷款,促进困难职工就业和创业。实行“选择对象、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服务”五步工作法,协助劳动、银行部门对贷款对象的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帮扶对象
本县户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为以下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其他人员。包括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四、主要工作
(一)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建立健全促进再就业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二)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再就业服务。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等就业的再就业援助、“春风行动”等活动,增进求职者与企业的交流,促进再就业。
(三)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重点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管理,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二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对培训机构的质量考核体系,实行优胜劣汰。三是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结合就业的需求来确定培训的工种和要求,达到以培训促就业的目的。四是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通过劳动者技能提升、素质提高改善就业结构、拉动就业增长,使职业技能培训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将从根本上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之路越走越宽。
(四)加大创业指导工作力度,以创业促就业。积极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贷免扶补”工作,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专家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五)从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帮扶工作的实效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放在第一位,努力为民办实事。通过捐款、捐物、职工医疗互助、“金秋助学”等措施,帮助贫困职工度过生产、生活、子女上学等难关。
(六)提高帮扶干部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优秀帮扶队伍。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干部培训资源,制定帮扶干部培训计划或周期培训计划。尤其要加强劳动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帮扶干部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帮扶干部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帮困、维权、服务”的需要。
(七)帮扶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及时化、社会化。在对困难职工帮扶过程中建立经常性制度。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方法解决困难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突发的困难。要发挥广大群众的帮扶意识,树立帮助他人,救助他人的良好风尚。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做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援助措施,建立提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一体的援助机制。
(二)加强跟踪管理。将帮扶工作与工会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要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定期援助与不定期援助相结合。加强对帮扶工作的跟踪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到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实际效果“三落实”。要全力推进就业援助信息化工作,将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全面建立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况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三)资金落实保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不断增加投入,充分运用就业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人员切实落实必要经费,确保帮扶到位。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稳定他们的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
(四)实行严格管理。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的激励机制。制定专门的服务流程,使援助对象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扶。要加强就业援助宣传力度,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传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制度
一、玉龙县总工会“贷免扶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对鼓励创业“贷锡扶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在我县范围内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下岗职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均可申请鼓励“贷免扶补”政策的扶持。
三、根据“贷免扶补”工作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要求,对我区“贷免失补”服务流程进行规范统一。
(一)服务流程
1.基层工会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
2.初审、向申报人介绍有关政策。
3.初审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发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
4.总工会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申请人申报条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创业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可行。
5.邀请县财政局、县就业局、县信用社相关人员到申请人创业地进行再次审核。
6.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创业导师进行创业项目评审。
7.召开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推荐人员名单。
8.对拟推荐创业申请人进行培训。
9.报县财政局、县就业局审批,报县信用社并由区信用社发放贷款。
10.由县总工会推荐“一对一”创业导师,并对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申报、审核资料
1.申请创业人员身份证、书面申请;
2.《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创业计划及创业项目评审意见书》;
3.《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创业导师帮扶记录;
6.跟踪服务帮扶记录。
四、创业者只能申请“贷免扶补”贷款和“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一项贷款扶持,不得重复申请。县总工会及经办银行要进行认真审核。
五、为统一服务标准,为创业者介绍的创业导师要统一由县总工会推荐。
六、申报“贷免扶补”贷款的创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区工会组织的创业培训。
七、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报告制度。承办单位按要求每月5日、20日前报送《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进度表》,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报送《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当年12月25日报送年报。承办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加大宣传力度。联合玉龙县报社、县电视台做好“贷免扶补”工作的宣传。
(三)“金秋助学”活动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体系,把关注民情、改善民生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推动送温暖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多渠道筹集助学资金。各基层工会要摸清底数,确定帮扶对象,落实帮扶责任,并向县总工会推荐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基层政府、社会各界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资助学活动,扩大帮扶覆盖面,做到“不让一名困难职工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上不了学”。建立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工会运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助学格局。
二、推动助学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帮扶的形势灵活多样,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帮扶困难职工子女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相结合起来,资金帮扶和智力帮扶相结合,基层工会和学校工会帮扶相结合,努力做到帮助特困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三、资助范围。玉龙县总工会所属的全部基层工会。资助对象是这些单位中子女上学费用难以承担的特困职工家庭,尤其是零就业家庭、企业改制的特困职工、未参加社保的特困职工及特困单亲女职工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遭遇特殊急、难、险情况的职工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在本地务工的特困农民工子女。受资助家庭的子女必须品学兼优,而且必须是本年度在校高中和被省内外公办大专以上院校招收录取的学生(夜大、函授、成人高考、民办院校录取学生或自费生、二级学院的学生不在资助范围内)。
四、县总工会“金秋助学”活动实行一次性资助,根据受助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就读学校的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确定。
五、申请“金秋助学”资助程序:凡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子女(包括农民工子女),均由父亲或母亲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困难职工档案,并附录取通知书、学生在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调查核实,对确需资助的对象,在申请书上签署基层工会或系统工会的意见并加盖工会印章,填写《丽江市玉龙县总工会“金秋助学”情况登记表》。
六、县总工会根据各基层工会上报的需受助人员名单,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核,最后确定帮扶人员名单。不得个人确定。
七、“金秋助学”资金进行实名制发放,受助学生家庭领取助学补助时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签章,不得代领。
(四)职工医疗互助第十四期管理办法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期)
(2017年11月22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 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标准
第四条 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三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 补助标准。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 000元(含10 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 000元(不含10 000元)至100 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 000元(不含100 000元)至200 000元(含200 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第八条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补助申请手续
第九条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第十条 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四)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 000元以内(含3 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 000元以上(不含3 000元)至10 000元以下(含10 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 000元以上(不含10 000元)的,报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8年6月30日,第十四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9年6月30日。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退休人员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期)
(2017年11月22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单位工会组织本单位退休人员参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参加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在职职工参互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在职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人员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互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 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标准
第四条 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三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 补助标准。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一)参互人员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 000元(含10 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 000元(不含10 000元)至100 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 000元(不含100 000元)至200 000元(含200 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第八条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补助申请手续
第九条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第十条 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四)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 000元以内(含3 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 000元以上(不含3 000元)至10 000元以下(含10 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 000元以上(不含10 000元)的,报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8年6月30日,第十四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9年6月30日。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速解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简介
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经云南省政府批准,由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职工互助互济活动。通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自2004年至2018年已经开展了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活动的宗旨是:“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
参互指南
1.如何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1.1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1.2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如何交纳职工医疗互助金?
2.1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三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2.2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3.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3.1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3.2补助标准。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3.2.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500元至10 000元(含10 000元)的部分补助30%;
3.2.2超过10 000元(不含10 000元)至100 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
3.2.3超过100 000元(不含100 000元)至200 000元(含200 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3.3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4.如何申请补助金?
4.1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每月办理的时间为20日至30日。
4.2单位工会代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4.2.1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4.2.2《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4.2.3单位工会公章,工会账户信息(账号、名称、开户行名称)
4.2.4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4.3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 000元以内(含3 000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 000元以上(不含3 000元)至10 000元以下(含10 000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 000元以上(不含10 000元)的,报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4.4互助补助金的支付。互助补助金的支付采取网银转账到基层工会账户的方式,基层工会须提供准确的单位工会账户信息,并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兑现给职工。
4.6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8年6月30日,第十四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9年6月30日。
5.温馨提示!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5.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5.3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5.4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5.5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5.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如有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六)、玉龙县职工驿站管理制度
“职工驿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要求如下:
(一)室内管理做到六有:有桌凳、有微波炉、有饮水机、有上网设备、有应急药箱(配备常用药)、有阅览报刊。
(二)做到设施设备摆放整齐、清洁,努力营造一个相对集中、规范有序的服务环境。
(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物资如有消耗,应及时补充。设施设备若损坏要及时维修,确保完好,做到服务项目不减少、服务质量不降低。
(四)明确责任人及服务人员,接待户外职工应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五)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工会,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六)职工驿站开放日期为正常工作日。
(七)职工驿站是免费为广大职工提供服务场所。
(八)广大职工在使用中应文明使用,不得在室内吸烟,赌博或其他有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玉龙县职工驿站监督检查
(一)玉龙县职工驿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及上级工会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二)负责单位工会明确专人负责所在区域内职工驿站的监督工作,及时受理户外职工对服务情况的反映及投诉。每月对辖区内职工驿站的运行、卫生、设备、安全状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职工驿站,所在单位工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县总工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四)县总工会不定期对所在地区职工驿站的运行情况及各街道工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八)帮扶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为切实加强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促使帮扶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全总、省总、市总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要求,结合玉龙县工会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玉龙县总工会帮扶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如下:
一、帮扶救助资金的范围
凡涉及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专项资金均属于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省总送温暖专项资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惠民帮扶工作补助经费、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补助经费、全国、省、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及其它相关资金。
二、帮扶救助资金的发放对象
凡进入困难职工动态档案的“三类职工”,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和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均为帮扶救助对象。
全国、省、市专项资金中有部分资金作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资金,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
三、帮扶救助资金的使用程序
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采取一次性临时帮扶、集中帮扶的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建档)
凡属三类困难职工,均实行登记建档制度,按全总建立“困难职工登记实名制档案”的要求,建立动态实名制档案。职工求助登记,一并按动态档案内容逐项登记。
(二)调查
对建立的困难职工动态档案中的困难职工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掌握其困难原因、困难程度,用人单位工会、社区工会或所在地工会为调查责任部门。
(三)审核
一次性临时帮扶救助和集中帮扶救助的审核工作,由县总工会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按困难职工所附证明材料和调查责任部门签署意见,决定帮扶救助金额标准等。
(四)公示
已经确定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需进行一定的公示程序。临时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在所在单位或社区(村)给予公示,集中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在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相应媒体公示,凡公示期有投诉和反映,经查实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取消对其帮扶救助。
(五)发放
经审核、公示后,确定的临时救助和集中救助的困难职工救助金由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按实名制发放要求发放救助金。
(六)归档
以上5个程序所附材料均须建立专项档案,备查上报,以备专项资金审计、审查及财务监控所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管理
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凡属上级拨付、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争取的用于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专项资金均为管理范围。
1.要建立专项资金财务预算制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符合玉龙县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制度,合理编制专项帮扶资金预算报表。
2.要严格专项资金使用制度。编制好帮扶项目细项,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用途,重点在六个方面安排专项资金,即: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有重点、分层次安排专项资金。
3.要健全专项资金财务收支制度。在合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同时,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收支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财务收支要求,建立专账管理专项资金,达到收支平衡、预算合理、决算与预算相符。
4.认真完善专项资金财务资料归档工作,各种专项资金财务资料均为归档文件,为长期保存以备审计、审查之用。
(二)监督
县总工会为专项资金监督的责任部门,其监督工作主要为:
1.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计划)。对县困难职工中心提出的帮扶救助等资金使用方案给予审核,对使用范围、对象、程序、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调整要求。
2.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帮扶救助专项资金财务资料给予审计,县总工会经审委对专项资金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和评价。
3.违法、违纪监督。总工会经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情况,按相关法规从严查处。